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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08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工作人员2009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全面考核院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年度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和准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各项规定,结合我院人员上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

1、组长由学院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担任;
2、成员由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考核对象

1、学院各部门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
2、学院各部门试用期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求,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标准和内容

工作人员考核以工作任务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一)“德”
1、政治思想表现: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学校规章制度;参加政治活动及政治学习及公益活动的情况,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2、思想道德品质:指组织观念、廉政勤政意识,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3、工作责任心与事业心:指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教职工的评价,工作积极主动、服从组织领导;
4、团结协作精神:指同志间的工作配合、协作,助人为乐的思想及对重活与“份外活”的态度;
5、遵纪守法:指能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否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能”
1、学识水平:指对本岗位与相关岗位业务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现代化管理基本知识与办公自动化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精通本职工作业务;
2、工作能力:指办事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口头表达、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3、工作方法:指调查研究是否经常、深入、广泛,处理事情是否恰当、细致、高效。
(三)“勤”
1、工作态度:指工作的责任心与对学校工作的主人翁态度,勇于尝试、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
2、工作纪律性:指是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办公精力集中、不干私活。
(四)“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部门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学院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七条 考核结果

(一)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学院聘用、续聘、奖励、解聘和辞退的依据;
(二)学年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综合办公室存入本人档案。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正式工作人员,学院将解除聘用关系,退回山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工作人员,学院将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师范大学现